无锡智慧工地扬尘噪声监测系统布点方案及运维方法
为进一步推进“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”(以下简称“监 管平台”)建设,根据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<2019年全省 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〉的通知》(苏建质安〔2019〕118 号)、《关于印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》 (锡安**〔2019〕7号)等文件要求,落实对我市建筑工地的智 慧化监管,规范工地前端数据采集设备安装和监管平台各项数据 接入,现将相关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—、实施范围及安装要求
(一)总体管理要求
1. 全市范围内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的所有建筑工地(含房屋 建筑、**、轨道交通工程工地)必须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智 慧化工地的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、视频监控系统、扬尘在线监测 系统;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,设置危大工程监测系统。建筑工地 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时,由建设、施工单位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 可予以免装。各系统具体性能要求、设备性能要求、功能参数标 准见附件1 一附件4。
2. 2020年4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筑工地必须按照智慧化工地 设置要求实施。在建项目工地应4月底前完成实名制人脸抓拍系 统数据接入,7月底前完成视频监控系统数据接入,10月底前完 成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接入,2021年1月底之前完成特种设备 监测系统数据接入。
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设置要求
1.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地应至少设置1 个监测点;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应至少设置2个扬 尘监测点;设置1个扬尘监测点的,应设置在工地主要车辆进出 入口;设置2个扬尘监测点的,其中1个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 出入口,其余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,可直接监测工 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。对于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 房屋建筑工地的监测设备应当取得“双证”(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 证CCEP证书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CPA证书),并符合《污染源在 线自动监控(监测)系统数据传输标准》(HJ 212-2017)相关要 求。
2. 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**及轨道交通工程工地(轨道交 通参照房屋建筑),其中**公用设施工程(指水厂、污水处理厂、 垃圾填埋厂等工程)、隧道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要求设置扬尘监 控点;桥梁工程、道路工程、管道工程应根据工地现场网络布线 条件,至少在主出入口设置1处扬尘监测点。监测设备应当取得 “双证”,并符合《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(监测)系统数据传输标 准》(HJ 212-2017)相关要求。
3. 扬尘监测系统需上传PM2. 5、PM10、TSP、噪声数据;扬尘 监测设备至少有1台应在视频监控设备的范围内且可清晰看到扬 尘监测数据;设备采集口距离地面高度不**4米,并与工地雾 炮、喷淋与监测设备的距离不少于5米。
4. 当PM10**过设定的**标值时,系统应支持自动启动降尘 措施;支持远程启动降尘设备。降尘措施设备可包含但不限于雾 炮机、塔吊喷淋、围挡喷淋系统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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